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⒈依照法律、行政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⒊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⒋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并不意味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不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上述纳税人不具有核定征收情形,应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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