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注册指南 >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怎样规定的?(五)

来源:静安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7-12-04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篇:上海企业所得税还能核定征收吗?

下一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