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自产生以来,其设立原则伴随着经济、让会的发展经历了逐渐演变的过程,从国外来看,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国家对公司的设立不作任何限制,公司是否设立、设立何种公司、如何设立公司,完全由设立人自由决定,法律不加任何干预。这种公司设立的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自由贸易时代,当时的商事公司刚刚兴起便采用了这一原则:随着商事公司的发展,这种对公司的设立听任自由、毫无限制导致了投机者滥设公司.危害了交易安全。这种公司设立原则已经被普遍废弃。
2、特许设立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律。特许设立主义盛行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英国。1600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早期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型形式,即依特许设立。特许主义主要是应对自由设立主义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自由设立主义之下的公司滥设现象。但特许主义也存在导致公司设立的过度管制的弊端。
3、核准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核准。该立法始创于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对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也采取这种设立原则。该原则也被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所采取,并逐渐为许多国家采纳。核准设立主义的优点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尽可能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的成立,从而减少市场风险和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即设立公司从申请到核准,时间周期较长;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过于严格。核准设立主义的实施逐渐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现代各国除有限度地保留外,已逐渐被严格准则主义所取代。
4、单纯准则主义
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成立公司并取得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由于在核准主义之下,公司的设立必须一一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存在弊端,不足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单纯准则主义应运而生。单纯准则主义最早是由l 862年英国公司法所创设,19世纪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由于当时法律所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过于简单,故称之为单纯准则主义。
5、严格准则主义
所谓严格准则主义,一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司设立的监督。由于单纯难则主义的实施,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程序简单,导致公司滥设的严重后果,因此现代各国公司法便普遍采用了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既无自由设立主义与单纯准则主义过于放任的缺陷,也无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过于繁琐的弊端。需要说明的是,在严格准则主义之下,公司设立程序的最后一步是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核准登记阶段,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从形式上审查公司实力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准则,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不予登记。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和程序件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准其登记,这是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的区别所在。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由此可见,我国对—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如设立的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则采用核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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