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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程序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6

(一)申请的代理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

  (一)申请的代理

  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查及公告。

  初步审查合格,则予以公告;初步审查不合格,可以补正或修正的,商标局可以限期补正;如果初步审查不合格,并且不能补正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异议和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主体。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裁定。对于通过初审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3)申请复审。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起诉。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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