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变更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变更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弔或有台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任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殳资的资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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